背景 1. 目前,公司註冊處(下稱「本處」)備存公司登記冊(下稱「登記冊」)供公眾查閱,當中包含個人資料。該等個人資料包括公司的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以及公司秘書和某些其他人士 (例如清盤人及臨時清盤人)的完整身分識別號碼 (下稱「受保護資料」) 等。由公司備存的登記冊上亦載有類似的個人資料予公眾查閱。
2. 為加強保護敏感個人資料,並同時維持登記冊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公司條例》(第622章)下有關登記冊的新查冊安排由2021年8月起至2023年年底,分三個階段實施。
3. 在2021年8月16日,註冊處發出對外通告第1/ 2021號,藉此公布新查冊安排第一階段將於2021年8月23日實施,第一階段主要關乎公司在由其備存的登記冊上披露受保護資料的事宜。
4. 在2022年8月19日,註冊處再發出對外通告第3/ 2022號,公布新查冊安排第二階段將於2022年10月24日實施。新查冊安排第二階段的工作會令註冊處備存的登記冊所載的公司資料的查冊有所影響。在第二階段下,公司登記冊中董事索引所載的受保護資料,須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在第二階段開始後向註冊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不過,「指明人士」可向本處申請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就此,註冊處在8月19日發出對外通告第5/2022號,載述第二階段實施後公眾查冊服務的主要變更。
在第二階段下只有「指明人士」可申請要求披露受保護資料 5. 根據《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第622N章)(下稱「該規例」)第12條,可向註冊處申請要求披露受保護資料的「指明人士」當中包括指定非金融業人士所包括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6. 由2022年10月24日起,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如為執行它們的職能的目的,可申請並使用專屬帳戶在註冊處提出要求披露受保護資料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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