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1. 目前,公司註册处(下称「本处」)备存公司登记册(下称「登记册」)供公众查阅,当中包含个人资料。该等个人资料包括公司的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別号码,以及公司秘书和某些其他人士 (例如清盘人及临时清盘人)的完整身分识別号码 (下称「受保护资料」) 等。由公司备存的登记册上亦载有类似的个人资料予公众查阅。
2. 为加强保护敏感个人资料,並同时维持登记册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有关登记册的新查册安排由2021年8月起至2023年年底,分三个阶段实施。
3. 在2021年8月16日,註册处发出对外通告第1/ 2021号,藉此公布新查册安排第一阶段将于2021年8月23日实施,第一阶段主要关乎公司在由其备存的登记册上披露受保护资料的事宜。
4. 在2022年8月19日,註册处再发出对外通告第3/ 2022号,公布新查册安排第二阶段将于2022年10月24日实施。新查册安排第二阶段的工作会令註册处备存的登记册所载的公司资料的查册有所影响。在第二阶段下,公司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须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別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第二阶段开始后向註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不过,「指明人士」可向本处申请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就此,註册处在8月19日发出对外通告第5/2022号,载述第二阶段实施后公众查册服务的主要变更。
在第二阶段下只有「指明人士」可申请要求披露受保护资料 5. 根据《公司(住址及身分识別号码)规例》(第622N章)(下称「该规例」)第12条,可向註册处申请要求披露受保护资料的「指明人士」当中包括指定非金融业人士所包括的信託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6. 由2022年10月24日起,信託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如为执行它们的职能的目的,可申请並使用专属帐户在註册处提出要求披露受保护资料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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