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是委託人将资产转让给受託人的信託安排,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愿为受益人持有和管理资产,受託人可以将财产有效地安排给指定的受益人。它采用双重所有权概念,即法定所有权归属于一个人(受託人),而实益所有权归属于另一个人(受益人)。它是流行的资产保护工具,並具有不少优势。
信託的组成部分 1. 委託人 - 将绝对所有权转让给他所拥有的财产的人。 2. 保护人(非必需)- 指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图履行职责的人。 3. 受託人— 受託人根据信託契约管理和管理信託资产。 4. 受益人 - 信託受益之人。
信託类型 1. 全权信託—受託人有权决定受益人和金额。委託人的意愿书可以为受託人提供指导,但试图限制受託人的自由权利会使信託无效。由于受益人的财产沒有明确界定,债权人不能将信託财产视为偿还贷款或债务中。
2. 目的信託—是一种沒有受益人且为特定目的信託。信託契约必须指定导致信託终止的事件。
3. 慈善信託 - 为特定类別的人或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託。慈善信託是为了慈善、科学、宗教和教育目的而创建的。
法定保障 1. 信託资产不受委託人破产/清算的保护。 2. 委託人的债权人对信託资产的任何债权必须证明排除合理怀疑。 3. 反继承规则适用。
税务 根据司法管辖区,通常离岸信託具有以下优势: 1. 在註册司法管辖区不征收资本利得税。 2. 对在註册司法管辖区因处置信託资产而获得的利润不征税。 3. 对註册管辖区的外国收入不征税。 4. 无法获得 DTAA,因此外国税务机关可以对来自外国的收入征税。 5. 在将收入/资本分配给受益人之前,受託人不保留预扣税。
保密和隐私 1. 信託契约不需向登记处提交。 2. 除非法院下令,否则无需向监管机构披露委託人或受益人的姓名。 3. 信託文件由受託人保存。
构建可能性 1. 信託持有公司股份 商人先生想在有隐私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可能的解决方案:
i. A 先生成立了一家国际公司和一个离岸司法管辖区的信託 ii. 该信託将持有该公司的股份,用于辖区内的专业MF iii. A先生通过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好处 i. 资产免受债权人的侵害(适用反强制继承规则) ii. 商业交易由公司处理,利润匯回信託 iii. 委託人也可以是受託人和受益人(不是唯一受益人) iv. 完全保密,因为沒有文件/姓名被提交给任何机构 v. 公司和信託都在註册管辖区享受免税待遇
2. 信託作为共同基金(MF)的基金工具 投资者 B 先生希望成立一个专业的共同基金 MF,並希望以一种税收有效且隐私的方式来构建 MF。
可能的解决方案: i. B先生在离岸司法管辖区成立国际信託。 ii. 信託将持有辖区内专业MF的执照。 iii. B先生可以和合格的受託人一起成为受託人(通常MF需要有2个受託人)。 iv. MF的订阅者将是专业的,最低捐款应为US$100000。 v. 该发现投资组合应投资于全球股票、证券、证券交易所或政府证券。
好处 i. MF 和信託收到的任何回报应在註册管辖区完全免税。 ii. 通常註册管辖区对利润匯回沒有限制,也沒有外匯管制。 iii. 任何权威机构都沒有公开记录,沒有B 先生的详细信息。 iv. 易于管理且具有成本效益。 v. 委託人可以是受託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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