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豁免

聯岸會計|香港優化離岸豁免制度的被動收入提案

自 2021 年 10 月起,鑒於歐盟(EU) 將香港列入其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的“觀察名單”針對離岸被動收入免税 Foreign Sourced Income Exemption (FSIE) 制度(尤其以謀求稅務利益的空殼公司) 可能導致雙重不徵稅的風險,香港政府近期發布了修訂離岸被動收入豁免 Foreign Sourced Income Exemption(FSIE)制度修訂諮詢:

 

優化的FSIE 制度

擬議制度的主要特點總結如下:

 

涵蓋的納稅人

僅跨國企業 (MNE) 集團的香港成員實體 Constituent Entity( CE ) ,無論該集團的收入或資產規模如何,跨國企業集團都將在該範圍內,即受涵蓋納稅人。CE 和 MNE 的定義與採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發佈的《全球反稅基侵蝕規 則》中使用的「跨國企業集團」定義相同。即是說,指任何擁有至少一個不在最終母公司所在轄區的實體或常設機構的集團,其成員被稱為「成員實體」,其財務結果逐項納入最終母公司合併財務報。

 

因此,跨國企業集團內未包括在集團合併財務報表中的聯營公司和合資實體、獨立的本地公司和沒有任何離岸業務的純國內集團不會受到影響,不是涵蓋納稅人。

 

涵蓋的被動收入

以下被動收入將屬於涵蓋範圍內:

-利息

-股息

-出售股份或股權的收益(股權出售收益)

-來自境外的知識產權收入(IP 收入)

 

備註:主動收入(如貿易利潤、服務收入等)不屬於受涵蓋收入,如果根據香港現行的收入來源規則,該收入若被視為離岸來源,將繼續豁免利得

 

離岸被動收入被視為來自香港並應課,豁免條件是什麼?

在優化後的FSIE制度,只有受涵蓋納稅人符合相關經濟實質或關聯法要求時,其在香港收取的受涵蓋被動收入才可繼續豁免利得稅。如不符合相關規定,該涵蓋收入將被視為香港來源收入,並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受涵蓋被動收入匯總

1.  利息、股息和處置收益 ; 經濟實質要求

-如受涵蓋納稅人不是純控股公司,納稅人需要就在香港的相關被動收入開展實質性經濟活動,包括作出必要的戰略決策,並管理和承擔其收購、持有或處置任何有關資產的主要風險。為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受涵蓋納稅人須滿足「適當性測試」,需要雇用足夠數量的合資格僱員並在香港產生足夠的營運開支以進行相關活動。在確定是否滿足適當性測試時,將考慮每個案例的全部事實,沒有定硬性客觀門檻。如相關被動收入實質性經濟活動在香港進行,利息、股息和處置收益將免稅。

- 如受涵蓋納稅人是純控股公司,可用放寬的實質性活動測試,其在香港進行的相關活動僅包括(i)持股和管理持股(ii)遵循香港公司法的申報規定。

-在優化後的FSIE制度下,將允許外包相關活動,前提是受涵蓋納稅人能證明其對外包活動在香港進行,並受到受涵蓋納稅人的充分監督。

 

股息和處置收益的持股免

為避免雙重徵稅情況發生,優化後的 FSIE制度,若符合以下條件,無論是否滿足上述經濟實質要求,對股息和處置收益進行免稅:

 

i)   投資公司是香港居民,或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的非香港居民;

ii)  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權;

iii) 被投資公司的收入不超過50%為被動收入; 和

iv) 被投資公司的被動收入或基礎利潤(用於股息)應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徵稅,總體稅率為 15% 或以上。

 

但是,擬議的持股免稅須遵循以下反濫用規則:

 

a) 切換規則 : 如果上述4中提到的總體稅率低於15%,股息將被徵收香港利得稅,則投資公司可適用的稅務減免機制, 將從擬議的持股免稅切換為境外稅收抵免。

b) 主要目的規則 :任何為主要目的或獲得稅收優惠的主要目的之一而製定的違反參與豁免的目標或目的的任何非真實安排都將被忽略。

c) 反混合錯配規則 : 當有關收入為股息時,則擬持股免稅將不適用於被投資公司可稅前扣除的股息款 項。

 

2.  專利和同等權利(即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IP收入 - 關聯法要求

- 只有來自專利或同等權利的知識產權資產的收入(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收入)才有權在關聯法下獲得免利得稅。來自其他知識產權資產(例如商標和版權)的收入不屬於免稅範圍。根據定義,關聯比例是指合資格開支在受涵蓋納稅人開發知識產權資產所招致的整體開 支中所佔的比例。研究和發展(「 研發」)開支比例是一項實質經濟活動的替代指標 。

 

以下公式將適用於優化後的FSIE制度確定有資格豁免利得稅的收入金額:

 

為開發合資格智慧財產權資產 而發生的合資格開支

------------------------------------------------------------------   x   合資格智慧財產權資產產生的IP收入

為開發合資格智慧財產權資產 而發生的總開支

 

- 合資格開支是指與知識產權資產直接相關的研發活動支出,並且 (i) 由納稅人在香港承擔,(ii) 外包給香港關聯方並在香港進行,以及 (iii) 外包給非關聯方在香港境內或境外進行。知識產權資產的購置成本不屬於合格支出。納稅人可將其合資格開支上調30%,但以納稅人的總開支為上限。上調的目的是 確保納稅人不會因為適用關聯法在購入知識產權或將研發活動外包給關聯方(此等開支 不被視為合資格開支)處於過度不利的情況。

 

引入單邊收抵免

為在香港和與香港沒有雙重徵稅協議的外國司法管轄區同時徵稅的受涵蓋收入,提供單方面稅收抵免。單稅收抵免僅適用於受涵蓋離岸被動收入,不適用於其他收入。

 

立法時間及生效日期

香港政府計劃於2022年第四季度提出法案,實施上述《香港稅務條例》的擬議修正案,使優化後的FSIE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不設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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