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Financial Action Financial Task Force(簡稱「特別組織」或FATF)(FATF是一個跨政府組織,該組織制訂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國際標準)在2022年6月17日公布了以下文件: 1.1 鑑於2019冠狀病毒病蔓延,特別組織考慮到已經呼籲其成員對高風險司法管轄區名單內的國家採取相應措施,特別組織自2020年2月起已暫停檢視有關名單的程序。因此,特別組織促請其成員參考在2020年2月發出的高風險司法管轄區的聲明(下稱「該聲明」)(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documents/call-for-action-february-2020.html)。雖然該聲明未必能反映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下稱「朝鮮」)及伊朗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的最新情況,但特別組織就這些高風險司法管轄區所採取行動的呼籲仍然有效。
1.2 特別組織對其成員作出呼籲及促請所有司法管轄區勸喻其金融機構特別留意與朝鮮(包括朝鮮的公司、金融機構及代表該等公司及金融機構行事的人士)之間的業務關係及交易,因此本處現對你作出上述呼籲。
1.3 特別組織呼籲其成員及促請所有司法管轄區採取有效相應措施,及勸喻其金融機構對與來自伊朗的自然人及法人之間的業務關係及交易,採取更嚴格的盡職審查措施(包括就擬進行交易的原因取得相關資料、就業務關係進行更嚴謹的監管:增加監控次數和時間及挑選需要進一步審查的交易模式。
2.1 為了持續檢視有關遵從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標準的情況,特別組織識別出23個存在策略性缺失問題的司法管轄區(阿爾巴尼亞、巴巴多斯、布基納法索、柬埔寨、開曼群島、直布羅陀、海地、牙買加、約旦、馬里、摩洛哥、緬甸、尼加拉瓜、巴基斯坦、巴拿馬、菲律賓、塞內加爾、南蘇丹、敘利亞、土耳其、烏干達、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及也門)。
2.2 馬爾他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制度方面有顯著改善,因此不再受到特別組織加強監察。
2.3 特別組織促請其成員及所有司法管轄區參考在2022年6月17日發出的「受到加強監察的司法管轄區」(只有英文版本)所提述的資料。該文件列出上述司法管轄區為解決其策略性缺失問題所提供的高層次政治承諾,當中包括(i)須確保能適時取得足夠、準確及最新的基本和實益擁有權的資料;(ii)須就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實施有效的針對性金融制裁制度;(iii)須確立識別及凍結恐怖分子資產的程序;(iv)須採用風險為本方案監察非牟利組織或機構,以防止為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罪行;及(v)須改善客戶盡職審查及可疑交易舉報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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