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經濟的不確定性及金融市場的波動,越來越多中國高資產人開始考慮借助金融工具,例如離岸信托作為家族信託來規劃財富繼承和資產保值。
什麼是離岸信託? 離岸公司是指公司在離岸司法管轄區註冊,通常是避程天堂地區。公司持有人不必到當地成立公司或業務運營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進行。
信託是財務管理的工具之一。根據普通法的定義,信託是委託人將其財產(包括不動產、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交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信託的主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保管該財產。
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法域設立的信託。由於對特定地域信託的法律的相對靈活或有特殊的政策,受益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多的保護。
離岸信託的用途 1. 有保密性 2. 保護財產 3. 準許公司架構 4. 可作慈善 5. 為未來退休提供保障 6. 有效地覆行委托人為受益人的安排 7. 遺囑和不動產規劃 8. 繼承和遺產稅規劃
BVI信託介紹 作為普通法司法轄區,英屬處女島(BVI)經常被選作為財務和資產計劃信託的適用法和管理執行地。建立和實行英屬處女島管轄信託的主要法規為1961 年的「受託人條例」。該條例由頒布日起也進行了重大修改,例如 1993 年,該條例採納了多項重要的國際信託慣例。修正內容如下:
1. 在信託契約中規定延續期達100年。 2. 以「觀望」法則避免信託違反延續期限規定。 3. 釐定和更改信託適用法的相關規則。 4. 禁止成文法中強制繼承規則轉移至英屬處女島信託的可執行範圍。 5. 設立目的信託 (Purpose Trust) 的規則。 6. 認可監察人(Protector) 法定地位。 7. 信託契約中訂明標準受託人的權限。
2004年在法例上也作出修改。
在考慮在何處設立離岸信託時,最好先對不同離岸司法管轄區的信託法規有一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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