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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岸會計I香港離岸豁免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簡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業務利潤並非來自香港,公司便可於申報香港利得稅時,申請“離岸收入”以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鬚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標準模式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是由利潤的性質及其交易的性質而定。

 

離岸豁免申請基本要求

1.   供應商和客戶均不在香港。

2.   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   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   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申請次數與間隔時間

只要公司的業務沒有改變,在稅務局的慣常做法下,申請離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續申請。

 

若申請成功後,稅局會視貴司以後年度都是離岸,會不定時復查,視乎情況,短則兩年一次,長則十年以上。

 

如公司的業務於某一年度有所變更,只要在稅表上寫清楚,審計報告反映,稅局就會再次出信詢問新業務的離岸性質,相當於需要重新申請離岸豁免。

 

申請離岸豁免的業務類型及關鍵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    貿易公司

i.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ii.    產品:買的是什麼產品,產品清單。

iii.   購貨與銷貨:供應商與顧客尋找方法、議價方法(如電郵議價)、合同簽訂地點和負責職員,是否為香港公司或關聯公司(如適用) 。

iv.    至少前5大供應商與顧客的交易金額、名稱、地址及公司負責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 。

v.     庫存地點(如適用) 。

vi.    所有交易之合同、報關單、發票、收發貨單、信用證、保險、運輸單據、電郵、傳真等。

vii.  收付款方式:T/T,現金往來,信用證或其他途徑。

 

2.    服務收入

i.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ii.    服務內容、服務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服務地點(為判斷收入來源地的核心要求), 並附文件證明之類最好) 。

 

如想了解更多香港離岸豁免,歡迎隨時聯絡聯岸會計秘書服務 :

 

Whatsapp : (852) 9681 4118

致電 : (852) 2186 6936

電郵 : info@accountingif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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