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豁免

联岸会计|香港优化离岸豁免制度的被动收入提案

自 2021 年 10 月起,鉴于欧盟(EU) 将香港列入其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的“观察名单”针对离岸被动收入免税 Foreign Sourced Income Exemption (FSIE) 制度(尤其以谋求税务利益的空壳公司) 可能导致双重不征税的风险,香港政府近期发布了修订离岸被动收入豁免 Foreign Sourced Income Exemption(FSIE)制度修订谘询:

 

优化的FSIE 制度

拟议制度的主要特点总结如下:

 

涵盖的纳税人

仅跨国企业 (MNE) 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 Constituent Entity( CE ) ,无论该集团的收入或资产规模如何,跨国企业集团都将在该范围内,即受涵盖纳税人。CE 和 MNE 的定义与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佈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 则》中使用的「跨国企业集团」定义相同。即是说,指任何拥有至少一个不在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集团,其成员被称为「成员实体」,其财务结果逐项纳入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

 

因此,跨国企业集团内未包括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联营公司和合资实体、独立的本地公司和沒有任何离岸业务的纯国内集团不会受到影响,不是涵盖纳税人。

 

涵盖的被动收入

以下被动收入将属于涵盖范围内:

-利息

-股息

-出售股份或股权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来自境外的知识产权收入(IP 收入)

 

备註:主动收入(如贸易利润、服务收入等)不属于受涵盖收入,如果根据香港现行的收入来源规则,该收入若被视为离岸来源,将继续豁免利得

 

离岸被动收入被视为来自香港並应课,豁免条件是什么?

在优化后的FSIE制度,只有受涵盖纳税人符合相关经济实质或关联法要求时,其在香港收取的受涵盖被动收入才可继续豁免利得税。如不符合相关规定,该涵盖收入将被视为香港来源收入,並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受涵盖被动收入匯总

1.  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 ; 经济实质要求

-如受涵盖纳税人不是纯控股公司,纳税人需要就在香港的相关被动收入开展实质性经济活动,包括作出必要的战略决策,並管理和承担其收购、持有或处置任何有关资产的主要风险。为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受涵盖纳税人须满足「适当性测试」,需要雇用足够数量的合资格僱员並在香港产生足够的营运开支以进行相关活动。在确定是否满足适当性测试时,将考虑每个案例的全部事实,沒有定硬性客观门槛。如相关被动收入实质性经济活动在香港进行,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将免税。

- 如受涵盖纳税人是纯控股公司,可用放宽的实质性活动测试,其在香港进行的相关活动仅包括(i)持股和管理持股(ii)遵循香港公司法的申报规定。

-在优化后的FSIE制度下,将允许外包相关活动,前提是受涵盖纳税人能证明其对外包活动在香港进行,並受到受涵盖纳税人的充分监督。

 

股息和处置收益的持股免

为避免双重征税情况发生,优化后的 FSIE制度,若符合以下条件,无论是否满足上述经济实质要求,对股息和处置收益进行免税:

 

i)   投资公司是香港居民,或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

ii)  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

iii) 被投资公司的收入不超过50%为被动收入; 和

iv) 被投资公司的被动收入或基础利润(用于股息)应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征税,总体税率为 15% 或以上。

 

但是,拟议的持股免税须遵循以下反漤用规则:

 

a) 切换规则 : 如果上述4中提到的总体税率低于15%,股息将被征收香港利得税,则投资公司可适用的税务减免机制, 将从拟议的持股免税切换为境外税收抵免。

b) 主要目的规则 :任何为主要目的或获得税收优惠的主要目的之一而制定的违反参与豁免的目标或目的的任何非真实安排都将被忽略。

c) 反混合错配规则 : 当有关收入为股息时,则拟持股免税将不适用于被投资公司可税前扣除的股息款 项。

 

2.  专利和同等权利(即合资格知识产权资产)IP收入 - 关联法要求

- 只有来自专利或同等权利的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合资格知识产权资产收入)才有权在关联法下获得免利得税。来自其他知识产权资产(例如商标和版权)的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根据定义,关联比例是指合资格开支在受涵盖纳税人开发知识产权资产所招致的整体开 支中所佔的比例。研究和发展(「 研发」)开支比例是一项实质经济活动的替代指标 。

 

以下公式将适用于优化后的FSIE制度确定有资格豁免利得税的收入金额:

 

为开发合资格智慧财产权资产 而发生的合资格开支

------------------------------------------------------------------   x   合资格智慧财产权资产产生的IP收入

为开发合资格智慧财产权资产 而发生的总开支

 

- 合资格开支是指与知识产权资产直接相关的研发活动支出,並且 (i) 由纳税人在香港承担,(ii) 外包给香港关联方並在香港进行,以及 (iii) 外包给非关联方在香港境内或境外进行。知识产权资产的购置成本不属于合格支出。纳税人可将其合资格开支上调30%,但以纳税人的总开支为上限。上调的目的是 确保纳税人不会因为适用关联法在购入知识产权或将研发活动外包给关联方(此等开支 不被视为合资格开支)处于过度不利的情况。

 

引入单边收抵免

为在香港和与香港沒有双重征税协议的外国司法管辖区同时征税的受涵盖收入,提供单方面税收抵免。单税收抵免仅适用于受涵盖离岸被动收入,不适用于其他收入。

 

立法时间及生效日期

香港政府计划于2022年第四季度提出法案,实施上述《香港税务条例》的拟议修正案,使优化后的FSIE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不设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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