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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岸会计| 常见税务问题:在香港境外註册成立的公司

问 1 离岸公司(即在香港境外註册成立的公司)是否须要缴纳香港利 税?

答 1 《税务条例》並沒有豁免离岸公司缴纳利得税的条文规定。离 岸公司是否须要缴纳利得税,须视乎该公司在港的业务性质及 范围。

 

问 2 在甚么情况下离岸公司须要缴纳利得税?

答 2 一般来说,一间公司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並从该 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便须缴 纳利得税。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在香港及在海外註册成立的公司。

 

问 3 税务局怎样判断一家公司是在香港经营业务?

答 3 这个问题必须根据事实决定,每一个案的情况都不同。不过, 应注意的是,公司不一定要有大量的业务在香港才算是在香港 经营业务。此外,公司在港的代理所进行的活动,亦可以列为 有关的考虑因素。

 

问 4 税务局怎样决定一家公司的利润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答 4 这也须根据事实来决定。一般原则是要查明该公司哪些活动产 生有关利润,以及这些活动的进行地方。如欲进一步了解税务 局在决定利润地域来源方面的意见,请参阅《香港税务条例释 义及执行指引第 21 号:利润的来源地》。指引可由税务局网站 下载,网址:https://www.ird.gov.hk/chi/pdf/dipn21.pdf。

 

问 5 一家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有甚么申报规定须要遵守?

答 5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 定。基本的规定是,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 其业务,並提交当局向该公司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 如该公司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有应课税利润,但仍未收到税务 局 的 报 税 表 , 则 该 公 司 须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的 评 税 基 期 完 结 后 的 4 个月之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须要课税。 此外,公司须备存足够的英文或中文纪录,以便易于确定应评 税利润,並须在该纪录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将该纪录保留最 少 7 年。

 

问 6 离岸公司在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时,是否须要提交经审计的帐 目?

答 6 如离岸公司的註册地区沒有法例规定须审计帐目,而该公司的 帐目亦未经审计,税务局会接受该公司提交未经审计的帐目作 为报税表的佐证。不过,如果帐目确实经过审计,即使有关地 区的法例沒有审计规定,该公司也应该把经审计的帐目连同报 税表一并递交。 如离岸公司的总部设于香港以外的地方,但在香港设有分行, 税务局一般都会接纳未经审计的分行帐目,而无须附加经审计 的环球帐目。不过,评税主任可视乎情况需要而要求提供经审 计的环球帐目。

 

问 7 我的公司已向一家离岸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费¤租赁费, 据我所知该公司在港並沒有经营任何业务。该离岸公司的特许 权使用费¤转让费¤租赁费收入是否须予征收利得税?

答 7 即使该离岸公司在香港沒有经营任何业务,它所收取的特许权 使用费¤转让费¤租赁费如属以下情况均须予征收利得税:

(a) 因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 与上述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在香港上映或 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b) 就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 料 、* 集成 电路 的布图 设计 (拓 朴图 )、 *表 演者 权利 、 * 植物品种权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而收取的款项;

(c) 就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获授权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任何 专 利 、 设 计 、 商 标 、 版 权物料 、 * 集 成 电 路 的 布 图 设 计 (拓朴图)、*表演者权利、*植物品种权利、秘密工序或 方程式而收取的款项,而该款项在确定某人根据利得税的 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

(d) 因转让或协议转让表演者权利而支付或累算给表演者或筹 办人的费用,而有关的表演者权利是与该表演者在 2018 年 6 月 29 日或之后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关的;或

(e) 因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动产,而以租赁费、租金或其他 相类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项。

 

(*不适用于在 2018 年 6 月 29 日之前收取或累算的款项) 就 上 述 (a) 至 (c) 段 所 收 取 的 款 项 , 应 评 税 利 润 是 该 款 项 的 30%(如款项是于 2003 年 4 月 1 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比率则 为 10 %)。但如果离岸公司是你公司的相联公司,应评税利润 则可以款项的 100%计算。应缴税款则须根据计算所得的应评 税利润,按适用的税率计算。此外,除了上述( e )段所收取的款 项 外 , 离 岸 公 司 是 以 你 公 司 的 名 义 接 受 课 税 , 你 公 司 须 按 照 《税务条例》规定,在支付款项给离岸公司前,预扣足以缴税 的款项。

 

问 8 离岸公司有甚么特別须要遵守的税务规定?

答 8 基本上,离岸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处理方法相同。不过,如果公 司份属非居港人士,就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源自香 港的利润,都必须直接缴税,或以代理人名义缴税。 税款 会从非居港人士的资产收回或向代理人收取,代理人必须 在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b) 非居港人士如收取了问题 7 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费, 须按照前文所述方式缴付利得税。

(c) 本港人士(包括公司)如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卖货物, 必须每季向税务局提交报税表,述明出售的总得款,並同 时向税务局缴交相等于售货得款 1%的款项,或与税务局 协议后,缴交较低款额的款项。

(d) 非 居港 人士 因非 居港 艺人 或运 动员 在港 演出 而直 接或 间 接 收取 款项 ,须 遵守 特別 的评 税及 收税 程序 。详 情请参 考 本局 小册 子: “非 居港 演艺 人员 及运 动员 如何 履行香 港 税务 责任 。” 该小 册子 可由 税务 局网 页下 载, 网址: https://www.ird.gov.hk/chi/pdf/pam48c.pdf。 公司是否属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据事实决定,离岸公司不一定就 是非居港人士,这一点必须留意。

 

问 9 我的公司就一家离岸合伙业务在香港提供有关仲裁程序的服务 支付服务费。该离岸合伙业务是否须要就该服务费缴纳香港利税?

答 9 如该离岸合伙业务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便须在香港 缴纳利得税。上述问题(1)至(5)的答案亦适用于离岸合伙业务。 离岸合伙业务的应评税利润将按一般税率或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问 10 离岸公司如何能更加确定公司的活动是否须要缴付利得税?

答 10 公司可以考虑就预计的交易或安排,根据《税务条例》第 88A 条申请事先裁定,申请时须缴交费用。申请程序详列于《香港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31 号:事先裁定》,该指引可由税 务局网页下载,网址: 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31.pdf。

 

信息来源: 香港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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